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高新區管委會
關于印發重慶高新區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渝高新發〔2023〕2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各部門、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市駐高新區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高新區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細則》已經重慶高新區管委會2023年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高新區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
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2〕116號)文件精神,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進一步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結合重慶高新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同富裕方向,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推動民生改善更可持續。聚焦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完善統一規范的醫療救助制度,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實事求是確定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同時避免過度保障。
第二章 救助對象范圍
第三條 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
第四條 在重慶高新區參加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以下困難群眾納入重慶高新區醫療救助范圍:
(一)低保對象;
(二)特困人員;
(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四)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以下稱易返貧致貧人口);
(五)不符合上述救助對象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六)按照《重慶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切實做好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渝高新發〔2020〕20號)規定的其他困難人員。
第三章 醫療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五條 救助對象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對已實現穩定就業的救助對象,引導其依法依規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六條 確保救助對象應保盡保。按照救助對象認定地資助參保原則,為救助對象提供多元化參保繳費方式,確保其及時參保、應保盡保。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救助對象給予分類資助。
(一)低保對象參加居民醫保一檔按照個人繳費部分的90%給予資助;
(二)特困人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參加居民醫保一檔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
(三)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易返貧致貧人口參加居民醫保一檔按照個人繳費部分的70%給予資助。
(四)以上救助對象(除城鄉孤兒外)自愿參加城鄉居民醫保二檔的,統一按照當年城鄉居民醫保一檔個人繳費標準的100%給予資助。
第七條 救助保障范圍
(一)堅持保基本,妥善解決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基本醫療需求。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
(二)嚴格執行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原則上應符合基本醫保支付范圍規定。
(三)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
第八條 促進三重制度互補銜接。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和標準,實施公平適度保障;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返貧致貧人口大病保險起付線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不設封頂線;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貧返貧風險。完善易返貧致貧人口醫保幫扶措施,推動實現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第九條 合理確定醫療救助水平,加強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統籌資金使用,著力減輕救助對象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醫療費用負擔。
(一)特殊疾病醫療救助
救助對象患特殊疾病,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住院費用或門診治療費用的,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的政策范圍內費用,不設起付標準,按比例給予救助。低保對象按照80%的比例救助,特困人員按照90%的比例救助,返貧致貧人口按70%的比例救助,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照65%的比例救助,易返貧致貧人口按照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額(含住院和門診)為10萬元/人。特殊疾病病種根據全市統一政策規定動態調整。
(二)大額住院醫療救助
救助對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一次性住院發生醫保政策范圍內費用超過3萬元的,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的政策范圍內費用,低保對象按照80%的比例救助,特困人員按照90%的比例救助,返貧致貧人口按70%的比例救助,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照65%的比例救助,易返貧致貧人口按照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6萬元/人。
(三)傾斜救助
對規范轉診且在市內就醫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年度就醫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累計超過我市上年度防止返貧監測標準(含)50%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2萬元/人。
第四章 建立長效機制
第十條 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實施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健全因病致貧返貧預警機制,做好因病致貧返貧預警風險監測,重點監測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易返貧致貧人口,做到及時預警。加強民政、衛生健康、醫保、鄉村振興等部門間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對,協同做好風險研判和處置。加強對監測人群的動態管理,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救助范圍,做到精準救助。
第十一條 依申請落實綜合保障政策。完善依申請救助機制,暢通醫療救助申請渠道,增強救助時效性。已認定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易返貧致貧人口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直接獲得醫療救助。救助對象有多重身份的,由經辦機構按照就高原則確定唯一救助類別。
第十二條 加強部門工作協同,全面對接社會救助經辦服務,簡化申請、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強化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綜合性保障措施,精準實施分層分類幫扶。綜合救助水平要根據家庭經濟狀況、個人實際費用負擔情況合理確定。
第五章 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
第十三條 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支持慈善組織依法開展助醫類公開募捐慈善活動。慈善組織應依法公開慈善醫療救助捐贈款物使用信息,推行陽光救助。
第十四條 支持醫療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和志愿服務發展,豐富救助服務內容。探索落實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整合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幫扶等資源,實施綜合保障。探索建立慈善參與激勵機制,落實相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十五條 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規范互聯網平臺互助,加強風險管控,引導醫療互助健康發展。開展基層工會臨時醫療救助,對患重特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暫時有嚴重困難的職工,按照工會有關政策給予臨時醫療救助。
第十六條 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促進普惠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保有效銜接,更好覆蓋基本醫保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加強產品創新,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范圍等方面對困難群眾適當傾斜。
第六章 優化醫療救助服務
第十七條 根據醫療救助服務事項清單,嚴格按照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推進政策優化、經辦簡化、宣傳深化、信息化賦能經辦管理服務建設,提升惠民便民服務能力。
第十八條 推動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服務融合,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加強數據歸口管理。做好救助人員資助參保和待遇支付等經辦服務,實現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
第十九條 加強對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推行基層首診,規范轉診,促進合理就醫。按照安全有效、經濟適宜、救助基本的原則,引導救助對象和定點醫藥機構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藥品、醫用耗材和診療項目,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通過明確診療方案、規范診療等措施降低醫療成本,合理控制困難群眾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比例。
第二十條 經基層首診轉診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在重慶高新區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第二十一條 做好異地就醫、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執行救助對象認定地區救助標準。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二十二條 完善定點醫藥機構醫療救助服務內容,醫療救助與定點基本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同步定點,強化定點醫藥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加強醫療救助基金監管,保持打擊欺詐騙保高壓態勢,確保醫療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七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三條 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鎮街要將落實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托底保障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重點任務,強化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機制。
第二十四條 加強部門協同。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各部門按職責做好申請受理、對象認定、分辦轉辦、信息共享及結果反饋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加強基金預算管理。在確保醫療救助基金安全運行的基礎上,統籌協調基金預算和政策制定,落實醫療救助投入保障責任。拓寬籌資渠道,動員社會力量,通過慈善募捐、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統籌醫療救助資金使用。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促進醫療救助統籌層次與基本醫保統籌層次相協調,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條 加強基層能力建設。加強基層醫療保障經辦隊伍建設,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服務能力配置,落實專崗負責醫療救助工作,做好相應保障。依托基層醫保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做好政策宣傳和救助申請委托代辦等工作,及時主動幫助困難群眾。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原有相關政策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本實施細則未明確的醫療救助政策,按照《重慶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切實做好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渝高新發〔2020〕20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重慶高新區醫療救助相關政策根據國家及重慶市有關政策、基金承受能力和實際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