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10700927688XM/2025-00811 | [ 發文字號 ] | 無 |
[ 主題分類 ] | 民政、鄉村振興、救災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高新區綜合執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7 | [ 發布日期 ] | 2025-04-07 |
[ 索引號 ] | 1150010700927688XM/2025-00811 |
[ 發文字號 ] | 無 |
[ 主題分類 ] | 民政、鄉村振興、救災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高新區綜合執法局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7 |
[ 發布日期 ] | 2025-04-07 |
一、救助對象
因自然災害造成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上述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需政府在應急救助階段結束、恢復重建完成之前幫助解決基本生活困難的人員(含非常住人口)。
二、救助標準
按20元/天·人的標準給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三、申請材料
《自然災害受災人員過渡期生活救助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
四、辦理程序
(1)受災群眾申請,并填寫《自然災害受災人員過渡期生活救助申請審批表》。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請的,由村(居)委員會或村(居)民小組提名,并在本村(居)范圍內進行公示。
(2)由鎮街匯總、審核、審定過渡期生活救助對象和救助金額,并填寫《自然災害受災人員過渡期生活救助一覽表》(見附件2),同時在鎮街進行公示。
(3)采取“一卡通”方式發放到戶、到人(留存成功發放憑據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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