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0810 | [ 發文字號 ] | 渝高新財投處〔2023〕1號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高新區財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9 | [ 發布日期 ] | 2023-02-01 |
[ 索引號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0810 |
[ 發文字號 ] | 渝高新財投處〔2023〕1號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高新區財政局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9 |
[ 發布日期 ] | 2023-02-01 |
重慶高新區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一、投訴人
名稱:安順開發區森潔清潔服務中心
法定代表人:侯**
聯系方式:18*******33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鴛鴦街道金開大道****
二、被投訴人
采購人: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建設事務中心
聯系人:田老師
電 話:023-6******8
地 址:重慶高新區高新大道6號
代理人:重慶京琳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聯系人:鄭老師
電 話:023-8******1
地 址:重慶市渝北區楊柳北路****
三、投訴項目
投訴項目:重慶高新區2023-2025年市政設施維護勞務服務(項目編號:GXQ22C00077)。
四、投訴內容
投訴人稱:
1.招標文件的分包要求自相矛盾。招標文件資格要求“投標人若為中型企業的,應將合同總份額的60%及以上分包給小微企業”,但招標文件第一篇第七條第(七)款要求“本項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則按無效投標處理。”
2.招標報名方法不合法。招標文件第一篇第四條第(四)款中招標文件提供期限:2022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15日。報名方式:投標人將《招標文件領取登記表》(加蓋供應商公章)掃描后發送至2*******6@qq.com(郵箱)登記備案,未向采購代理機構登記備案的潛在投標人均無資格參加投標。要求所有潛在供應商在公示期先報名,相當于將資格后審提前到了發布招標文件階段。各潛在供應商在公示期報名,可以讓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提前掌握所有潛在供應商的信息,保密工作不再嚴謹,會造成對投標人形成區別對待的情形出現。
3.招標文件第四篇之(一)評審因素之商務部分之“人員配備”不合法。“擬派本項目項目負責人,在本單位注冊并應具有貳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得2分”。
4.招標文件之第四篇之(一)評審因素之商務部分之“機具設備配備”和“車輛要求”不合理。
訴求:
1.修改招標文件自相矛盾的分包要求;
2.取消提前報名方式,改為參加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時報名;
3.刪除項目負責人“貳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評審因素;
4.刪除設備評審因素,改為投標人承諾中標后按照設備配置要求期限提供(自有或租賃)。
五、投訴受理
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向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建設事務中心提出質疑,因對質疑答復不滿意,于規定時間內向本局提出投訴,經審查,符合投訴受理條件,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投訴事項,本投訴現已審查終結。
六、調查取證情況
為查明事實,我局受理投訴人的投訴后,依法向被投訴人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建設事務中心和重慶京琳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發出了《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并對投訴中反映的相關情況開展了書面調查。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建設事務中心和重慶京琳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書面答復和其他相關資料。
我局對調查取得的資料進行了審查,經審查查明:
投訴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被投訴人提出書面質疑,被投訴人于2022年12月5日就質疑函作出了書面答復。
針對投訴事項一:招標文件資格要求“投標人若為中型企業的,應將合同總份額的60%及以上分包給小微企業”,但招標文件第一篇第七條第(七)款要求"本項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則按無效投標處理”,從字面意思看二者確實存在矛盾。根據采購人的投訴答復和質疑回復內容,本項目招標代理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森潔公司的質疑書,采購人要求代理公司當日就所述質疑進行回復,回復內容中已說明招標文件第一篇第七條第(七)款所述“分包”暨不允許“轉包”之意,不存在矛盾的問題。經核實,該項目已經進行開標并確定了中標供應商。因此,投訴事項1成立,但不影響采購結果。
針對投訴事項二:根據采購人的答復,渝財采購〔2022〕8號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文件示范文本要求已明確采購代理機構應對報名的潛在投標人信用記錄進行查詢。同時,本項目掛網時段處于重慶市疫情逐步封控時期,因考慮疫情帶來的不定因素,報名信箱及方式根據相關要求,意在通過報名郵件對潛在投標人信用記錄查詢和及時向潛在投標人發送因疫情不確定因素導致項目進程變故的相關消息。《招標文件領取登記表》的內容僅限于單位名稱及相關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并未與《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的相關內容相背離。因此,投訴事項2不成立。
針對投訴事項三:本項目招標文件要求的特定資格條件是“投標人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勞務資質(施工勞務不分等級)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商務部分要求“擬派項目負責人具有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是人員評審因素。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并根據供應商條件和特定要求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凡設為供應商資格條件的,不得作為評審因素。招標文件設置的資格條件對象為投標人,評審因素的對象為投標人擬派履行合同的項目負責人,不存在以資格條件作為評審因素的行為。因此,投訴事項3不成立。
針對投訴事項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投標人必須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第五十五條規定:“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展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七條規定:“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和財務等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經采購人進行項目采購需求調查,本項目服務內容眾多,情況復雜,服務范圍廣,路面情況復雜。評審因素商務部分要求的機具設備配置和車輛要求并未超過采購需求實際內容。另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除此以外未對其他部分的分值作出規定。本項目的評分內容和分值設置為滿分100分,投標報價(20%),服務方案(10%),組織機構(10%),作業方案(10%),安全保障措施(10%),應急預案(10%),人員培訓方案(5%),人員配備(4%),機具設備配置(19%)。故招標文件關于機具設備的需求及得分設置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和《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的相關規定。
因此,投訴事項4不成立。
我局認為投訴事項一成立,但不影響采購結果。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規定,該投訴事項成立。但不影響采購結果,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我局認為投訴事項二、三、四均不成立。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駁回投訴。
重慶高新區財政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