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0664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應急管理 | [ 體裁分類 ] | 應急管理 |
[ 發布機構 ] | 高新區綜合執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10 | [ 發布日期 ] | 2023-02-10 |
[ 索引號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0664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應急管理 |
[ 體裁分類 ] | 應急管理 |
[ 發布機構 ] | 高新區綜合執法局 |
[ 成文日期 ] | 2023-02-10 |
[ 發布日期 ] | 2023-02-10 |
2022年4月10日10時5分許,重慶高新區巴林路走福路路口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目前約8萬元人民幣。
事故發生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關于規范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渝安監發〔2018〕22號)、管委會《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結案委托書》等有關規定,成立由應急管理局牽頭,統戰部、城市建設事務中心、重慶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交巡警支隊、巴福鎮人民政府等單位組成的重慶高新區“4·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同時邀請紀工委(監察室)和九龍坡區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通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周密細致的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重慶九維運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4日,法定代表人為雷**,注冊資本為200萬元人民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500116MA5UP8EM09,企業地址位于重慶市江津區先鋒鎮繡莊村一社馬道子淡文合等戶聯建房8-113,所屬行業為道路運輸業,經營范圍包含:普通貨運(需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或審批后方可從事經營);物流信息咨詢服務、貨運代理、倉儲服務(不含危險化學品);裝卸搬運;代辦汽車上戶、年審、過戶、轉籍手續及機動車駕駛證的年審、換證手續;車輛信息咨詢。重慶九維運輸有限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態為存續(在營、開業、在冊)。
(二)肇事車輛渝D51799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及渝AEM582號電動兩輪摩托車
1. 渝D51799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品牌型號:亞特重工牌TZ5317GJBZN8E1,車輛所有人:重慶九維運輸有限公司,地址:重慶市江津區************,車輛識別代號:LZZ1BXSD1********,發動機號:181107******,使用性質:貨運,檢驗有效期止:2023年3月31日。事故發生時該車為空載狀態。該車網上比對無盜搶車嫌疑。經核查,該車注冊登記、審驗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2022〕痕鑒字第117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車輛渝D51799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傳動、行駛、轉向、制動系統有效。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2022〕痕鑒字第117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車輛渝D51799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事故發生時(制動前)的行駛速度應為59km/h。
2. 渝AEM582號電動兩輪摩托車,品牌型號:愛立新牌ALX18******,機動車所有人:張**,地址:重慶市沙坪壩區土主鎮,發動機號:M8******,車架號:LCS1BHD24********。
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2022〕痕鑒字第117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車輛渝AEM582號電動兩輪摩托車傳動、行駛、轉向、制動系統有效;制動系統事故前應為性能有效。
(三)肇事駕駛員基本情況
1. 劉*,男,漢族,身份證號:510225************,住址:重慶市江津區雙福鎮,準駕車型:A2E,駕駛證檔案號:500000******,初次領證日期:2003年12月3日,審驗有效期止:2025年12月3日,事故中駕駛渝D51799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經查,駕駛人劉*無違法犯罪嫌疑和在逃記錄,3年內一般交通違法5起,3年內無記12分違法記錄。該人駕駛培訓、考試符合程序,駕駛證狀態顯示正常,違法均處理完畢。
2. 張**,男,漢族,身份證號:422423************,住址:重慶市沙坪壩區土主鎮,事故發生時駕駛渝AEM582號的電動兩輪摩托車。該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以上人員經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比對無異常。
(四)道路基本情況
現場位于重慶高新區XB72巴林路走福路路口,該路口無交通信號燈;巴林路和走福路均為雙向兩車道,瀝青路面,道路平直,路面完好、干燥。事故發生路段巴林路設置有限速30km/h標志牌。
二、事故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4月10日10時05分許,張**駕駛懸掛渝AEM582號電動兩輪摩托車,搭載鄒**,由巴福鎮鐘鶴村村委會方向沿走福路往巴林路方向行駛。車輛行駛至巴林路走福路路口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此時劉*駕駛渝D51799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由白市驛鎮方向沿巴林路往巴福鎮方向直行,渝AEM582號電動兩輪摩托車在往巴林路左轉行駛過程中,其車身左側與渝D51799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車頭左前方相撞,造成電動兩輪摩托車乘客鄒**死亡,駕駛員張**受傷。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巴福鎮鎮人民政府、重慶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交巡警支隊、應急管理局等部門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同時通知120等救援力量同步救治,經120急救人員現場診斷,鄒**無生命體征,鄒**已死亡。
本次事故無次生事故發生。善后處理有序開展,善后理賠依法合理,死者家(親)屬情緒以及社會秩序穩定,未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五)死者基本情況
鄒**,女,漢族,家住重慶市九龍坡區白市驛鎮,身份證號碼:422423************,聯系方式:187********。事故發生時乘坐渝AEM582號電動兩輪摩托車。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造成鄒**1人死亡,張**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目前約8萬元人民幣。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質
(一)相關鑒定意見
1. 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2022〕痕鑒字第117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車輛渝D51799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傳動、行駛、轉向、制動系統有效。
2. 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2022〕痕鑒字第117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車輛渝D51799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事故發生時(制動前)的行駛速度應為59km/h。
3. 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2022〕痕鑒字第117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車輛渝AEM582號電動兩輪摩托車傳動、行駛、轉向、制動系統有效;制動系統事故前應為性能有效。
4 重慶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文書(渝公高新鑒(病理)〔2022〕18號):鄒**符合機械性暴力致全身多器官損傷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根據重慶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交巡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49001202200000361號),該事故系張**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佩戴安全頭盔駕駛搭載雨棚的摩托車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且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和劉*駕駛機動車超速且違反交通標線越道路中心實線行駛共同造成。張**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鄒**不承擔事故責任。
(三)直接原因
根據重慶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交巡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49001202200000361號),該事故系張**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佩戴安全頭盔駕駛搭載雨棚的摩托車,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且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和劉*駕駛機動車超速且違反交通標線越道路中心實線行駛共同造成。
(四)管理原因
重慶九維運輸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未對標《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有關要求對駕駛員開展三級教育培訓,未記錄考核情況;日常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導致駕駛員劉*安全意識淡薄。
(五)事故性質
通過對事故綜合分析,調查組認定,重慶高新區“4·1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
五、調查發現的其他問題
重慶九維運輸有限公司,安全獎懲制度未落實落地,未對駕駛員形成有效的安全生產激勵機制。
六、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一)建議行政處罰的人員
1.劉*,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1的規定;越道路中心實線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2的規定,建議由公安機關對該員調查處理。
2.張**,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3的規定;駕駛摩托車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且未讓直行車輛先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4的規定;其摩托車搭載雨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5的規定,建議由公安機關對該員調查處理。
(二)建議免于追究責任的單位
1.江津區交通局。2022年1-8月,江津區交通局集中開展危化品運輸、道路貨運、9座以上汽車租賃、機動車維修企業非法改裝等專項整治。檢查道路運輸企業319家次,排查治理隱患649個;查處道路運輸案件1378件,實施行政處罰569.03萬元,其中查處道路運輸企業177家,查扣非法營運車輛273輛;查處貨車超限超載111件、擅自改裝211件、揚塵污染166件,網約車經營124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30件、客運13件、公交16件、駕培27件、出租70件,其他道路運輸案件187件。同時,江津區交通局將重慶九維運輸有限公司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系統進行監管,江津區交通局及相關工作人員已履行了安全監管職責,建議不予追責。
2.重慶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交巡警支隊。2022年1月-4月,共查處糾正各類交通違法行為5842起,包括:酒駕醉駕37起;貨運車輛違法行為878起,其中貨車超載216起、非法改裝56起;渣車違法行為509起,其中非法改裝41起、冒裝撒漏59起、冒黑煙61起,不按規定車道行駛68起、超載153起;兩輪車各類違法行為682起。2022年1月以來,開展宣傳檢查45次,召開交通安全例會5次,約談重點貨運企業1家,開展交通安全主題宣傳16場次,發放宣傳資料1000余份,張貼宣傳圖20余幅,懸掛宣傳橫幅10余幅,指導督促鄉村勸導站工作30余次。重慶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交巡警支隊及相關工作人員已履行了安全監管職責,建議不予追責。
(三)建議行業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的單位
重慶九維運輸有限公司,經調查,該公司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未對標《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有關要求對駕駛員開展三級教育培訓,未記錄考核情況;日常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導致駕駛員劉*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獎懲制度未落實落地,未對駕駛員形成有效的安全生產激勵機制。鑒于重慶九維運輸有限公司與本次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6的規定,建議由江津區交通局依據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公司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抄送事故調查組。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
為了從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訓,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達到教育從業人員和管理者自身的目的,避免和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針對本次事故的特點,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重慶九維運輸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落實道路貨運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加強對營運車輛、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促使駕駛人員安全行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二)江津區交通運輸局要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監管,督促企業認真落實生產安全責任制,督促道路貨運企業加強對駕駛人員的入職培訓和日常教育培訓,加強對道路運輸企業運營車輛落實動態監控管理的監督檢查,嚴格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執法,嚴厲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三)重慶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交巡警支隊、城市建設事務中心要進一步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資源,建立部門、區域聯勤聯動機制,實現監控信息等資源共享,要加大宣傳力度,增強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要形成合力,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促使駕駛人員形成良好駕駛習慣。
重慶高新區“4·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23年2月10日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條第一款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