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人民政府的決定。
二、服務經濟發展,加強街道財政預算和收支管理。
三、負責社區管理、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工作。制定社區建設發展規劃,加強居委會管理和建設,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組織協調社區各類公益性基礎設施的建立和完善,培育和發展社區中介服務組織,指導社區服務資源的合理配置;做好擁軍優屬、優撫安置、殯葬改革、老齡等工作,維護婦女兒童、殘疾人和歸僑、僑屬、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做好民兵預備役、國防動員和征兵工作。對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四、開展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保障工作。負責管理失業、下崗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做好城市低保、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管理與服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勞動就業工作。
五、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美化、環境保護等城市管理工作;組織單位和社區居民開展愛國衛生運動,落實環境衛生責任制。參與檢查督促新建改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市政公共設施配套項目的落實、驗收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其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六、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計劃統計、社區教育、社區衛生、群眾性文化、科普、體育等方面的工作。
七、維護轄區社會穩定。組織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劃,開展信訪、治安保衛、人民調解、法制宣傳教育、外來人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汛、防火、防震、防災、救災和搶險工作。
八、統籌協調公安、稅務等職能部門派出機構或專職人員的行政執法工作。
九、做好服務農業、農村、農民的相關工作。
十、承辦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